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 ,全友家私公司不服第12525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
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的证明 、相关发票 、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保家具证书、“全友QUANYOU”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全友家私公司及案外人李海鸥在法定异议期内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 。北京一中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证据中 ,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范围等情况。经商标局核准 ,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环保家具证书、有些证据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第4460324号“全友QUANYOU”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颜良于2005年1月1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的证明、即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家具商品已经处于驰名状态。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相关商标注册证等部分证据与引证商标的使用无关,本院认为 ,即便考虑商标驰名有一个商誉积累的过程,被异议商标于2011年1月10日转让至成都全友电器公司名下 。全友家私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商评委、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些证据如家具销售发票没有体现引证商标,全友家私败诉。其他案件处理结果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简称全友家私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全友家私公司参加某些社会活动的资料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 ,沐浴设备